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3-附民-1368-20250226-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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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 原 告 紀例旺 紀士行 紀金榮 上三人共同 告訴代理人 何如玉 被 告 呂金萬 姚翠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88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被告呂金萬及姚翠貞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85號)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為被告呂金萬及姚翠貞無罪之判決,而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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