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3-附民-1368-20250226-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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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 原 告 紀例旺 紀士行 紀金榮 上三人共同 告訴代理人 何如玉 被 告 呂金萬 姚翠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88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被告呂金萬及姚翠貞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85號)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為被告呂金萬及姚翠貞無罪之判決,而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