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M-113-附民-1405-202410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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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5號 原 告 蕭惇仁 被 告 吳宜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113年度金訴字第155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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