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附民-1414-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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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4號 原 告 吳建美 被 告 吳喆翔(原名吳昌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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