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M-113-附民-1664-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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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4號 原 告 蕭秉承 被 告 黃睿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7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被告被訴對原告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12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均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