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M-113-附民-1747-202410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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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 原 告 劉千瑜 被 告 莊麗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0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劉千瑜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劉千瑜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莊麗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70 7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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