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M-113-附民-1751-202411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1號 原 告 曾威翔 被 告 林江川 (住居所不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27、2019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就原告曾威翔所受詐欺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27 、2019號刑事案件(下稱本案)中,被告林江川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吳哲維、林軒宇及魏梓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兩造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是此部份訴訟將依法報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