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M-113-附民-1866-202411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6號 原 告 黃筠倧 被 告 蘇栢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95號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附 民字第18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黃筠倧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蘇栢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蘇栢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259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