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M-113-附民-1866-202411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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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6號 原 告 黃筠倧 被 告 蘇栢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95號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附 民字第18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黃筠倧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蘇栢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蘇栢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259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