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附民-1870-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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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70號 原 告 沈明皓 被 告 陳芊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4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㈠被 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3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142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