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3-附民-1923-202410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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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23號 原 告 于明 被 告 廖國丞 馮振武 黃品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0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廖國丞、馮振武、黃品霖被訴對原告于明犯公然侮辱 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0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等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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