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3-附民-1945-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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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5號 原 告 連得榮 被 告 黃子育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21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