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3-附民-2009-20250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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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09號 原 告 謝美姿 被 告 林續恩 洪俊銘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續恩、洪俊銘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謝 美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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