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M-113-附民-203-202410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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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蔡○語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儀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羅素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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