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M-113-附民-2061-20250205-3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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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伸國勇(THAN QUOC DUNG) 馮功河(PHUNG CONG H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哲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113年度附民字 第206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所明定,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規定,準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對上訴人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易字第2310號刑事判決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檢察官收受該判決書後,於上訴期間之20日內,並未提起上訴,該案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確定,有該案案件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刑事訴訟之判決並無上訴時,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亦不得上訴,是上訴人就本院駁回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規定,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前段、第50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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