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M-113-附民-2095-202411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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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5號 原 告 蔡瑜 被 告 李文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59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蔡瑜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文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告訴人蔡瑜詐欺取財、洗錢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59號判決此部分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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