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附民-218-20241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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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李幸娟 被 告 羅語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1號被告羅語希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 案件業經判決無罪,按上規定,本件原告李幸娟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逕予判決駁回,惟原告業於起訴狀中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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