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附民-2245-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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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45號 原 告 張喬棠 被 告 莊琇茹 上列被告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1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3日上午9時33分許,在臺中 市○區○○街00號前之公共場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原告辱罵「垃圾」等語,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64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諭知無罪判決,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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