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附民-2257-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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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57號 原 告 許玉萍 被 告 蔡佳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2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佳秀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有關原告許玉萍之部 分,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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