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附民-2268-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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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68號 原 告 鄭素珠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 被 告 郭軒丞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0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即113年度 金訴字第1305號)後,原告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188號案件(下稱前案)受理,有前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嗣於同年8月23日,原告又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繫屬於本院(下稱本案),亦有本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可參。經核前案與本案之當事人、法律關係及請求均相同,而為同一事件,是原告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更行起訴,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起訴乃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雖請求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僅屬促請本院注意之性質,並非聲請之性質,毋庸併予駁回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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