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3-附民-2271-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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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7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被 告 林志斌 徐承康 黃致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0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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