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M-113-附民-2289-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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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89號 原 告 卓依誠 被 告 陳綉惠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02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113年易度字第3020號 刑事判決就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部分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諭知無罪判決,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