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M-113-附民-2313-202410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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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3號 原 告 林寶玉 被 告 賴敬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林寶玉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賴敬儒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後,業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聲請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至於本院就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為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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