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3-附民-2396-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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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96號 原 告 李華彩 被 告 黃恒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44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恒毅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44 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又此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