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M-113-附民-2439-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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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39號 原 告 杜墻 被 告 吳炤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7日具狀追加被告財團 法人台中市善修宮部分,另行審結,附此述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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