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3-附民-2471-202410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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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71號 原 告 曾馨如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邱麒諺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08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軍偵字第250號、第295號、第300號追加起訴,然該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081號(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為113年度金訴字第216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繫屬於法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