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M-113-附民-2483-202410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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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83號 原 告 簡家怡 被 告 NGUYEN XUAN SON DO DANH DIEN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83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原告於同年9月1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