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3-附民-2546-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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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46號 原 告 易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之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被 告 李永行 鍾薰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