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M-113-附民-2596-202411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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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96號 原 告 徐墐妍(原名徐珮茹) 被 告 邱鵬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徐墐妍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邱鵬嘉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鵬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