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附民-2618-20250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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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18號 原 告 洪鈺琦 被 告 李冠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冠廷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被告上開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前已表示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