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M-113-附民-2643-20241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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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43號 原 告 胡重潤 被 告 黃崇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30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崇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