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M-113-附民-2652-202410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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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52號 原 告 薛阿梅 被 告 許雅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6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雅媛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