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附民-2668-202410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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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68號 原 告 江廷沛 被 告 鄒宜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鄒宜宏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 日15時28分許辯論終結,有錄音資料查詢結果-一般案件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江廷沛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6時4分許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足憑,足徵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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