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附民-2671-20241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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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71號 原 告 陳麗慧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陳巧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9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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