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3-附民-2737-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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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37號 原 告 AB000-K112158(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許廷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56號違反保護令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嫌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95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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