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附民-2748-2024112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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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48號 原 告 蔡泓儒 送達代收人 蔡金城 被 告 林佳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1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案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林佳穎有何單獨或與其他共 犯對原告蔡泓儒犯罪,且經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有對原告犯罪而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參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為不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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