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附民-2776-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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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76號 原 告 徐耀發 地址詳卷 被 告 彭郁清 地址詳卷 范信鑾 地址詳卷 紀文勝 地址詳卷 廖健男 地址詳卷 賴妙雲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 司法詐欺圖利並請國家賠償告訴狀」、「訴之聲明」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5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卻對於所謂被告或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等5人涉犯詐欺、圖利等案件,於民國113 年8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並未陳明被告等5人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本院亦查無被告等5人有何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等5人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本院,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件:「刑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司法詐欺圖利並請國家 賠償告訴狀」、「訴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