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M-113-附民-2793-20250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93號 原 告 簡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被 告 賴睿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22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第48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賴睿祥固因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決在案,然本案依起訴書之記載,原告簡麗珠遭詐騙部分係黃宏順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為,被告賴睿样被訴範圍(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不包括原告遭詐騙部分,是被告並未經檢察官認定為對原告犯罪之共犯,本院審理中亦未發覺其與原告上開受害之犯罪事實有關,就原告受害之犯罪事實,被告並非共同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或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至原告就黃宏順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