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附民-2827-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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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27號 原 告 黃子紜 被 告 蔡謹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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