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附民-2831-20241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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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31號 原 告 黃振彬 被 告 吳越方 (另案於法務部○○○○○○○○○○○ 楊竣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7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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