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M-113-附民-2884-202503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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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884號 原 告 唐芝棋 被 告 蔡政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847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唐芝棋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蔡政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政育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未遂,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47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