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附民-2908-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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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908號 原 告 張喬棠 被 告 林明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做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明輝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8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18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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