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附民-2911-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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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911號 原 告 孫慧敏 被 告 陳清木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查原告固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原告並 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而本院亦查無被告有何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