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M-113-附民-2938-20241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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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938號 原 告 吳淑玲 被 告 李俊和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俊和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75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