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附民-2986-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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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986號 原 告 劉緹誼 被 告 劉偉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83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吿被訴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68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若諭知無罪之判決者,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