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附民-3006-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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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06號 原 告 鐘千慧 被 告 游育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 年度易字第280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游育淋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鐘千慧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