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附民-3087-20241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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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87號 原 告 林昱君 被 告 劉志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2號詐欺等案件,業已辯論終結,並 於民國112年8月3日宣判,然原告遲至113年11月1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參,則依上述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