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附民-3102-20241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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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02號 原 告 吳村木 被 告 陳郡宸 (另案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64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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