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附民-3119-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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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119號 原 告 李嘉凱 被 告 竺宇𥠼 (現羈押於法務部○○○○○○○○女子分所)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 事附帶民事損害請求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及竊盜等案件,於民 國113年10月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無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吳欣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