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附民-3151-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51號 原 告 陳○梵 (真實姓名及實際住所均詳卷) 被 告 徐鴻瑋 李政頡 張祐誠 李凱誠 傅哲恩 王冠鈞 劉邦千 詹家陞 周尚禹 吳○嘉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嘉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吳○嘉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