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附民-3181-2025012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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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181號 原 告 賴紹軒 被 告 林義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55號刑事程序中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林義財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55號案卷為憑,故被告林義財涉犯詐欺等罪嫌,尚無刑事訴訟繫屬,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林義財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並無繫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林義財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