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M-113-附民-3279-20250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79號 原 告 黃林木英 黃 智 隆 被 告 謝 貴 美 上列被告因毀損他人物品、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13 號),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涉 犯毀損他人物品部分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另被告涉犯傷害罪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2人有依法 聲請本院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